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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7/10/01 點閱:596 發佈:土城板信當舖
依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的多數企業昨(30)日多為補班日,雇主不需發加班費給正職勞工。但不適用彈性工時的打工族卻不同,在《勞動基準法》新制一例一休上路後,不能連續上班達6天,所以打工族本周因補班連續上班達6天,雇主就要加發休息日加班費。
也就是,打工族若隨著正職排班,本周工作到第6天的補班日工資,必須依前2小時加發1又3分之1倍、後2小時加發1又3分之2倍,未滿4小時要以4小時計算,超過4小時、未滿8小時要以8小時計。以時薪150元來計算,只工作4小時的兼職助理,平時薪資為600元,但因為補班日為當周工作的第6天,雇主必須加發900元加班費,當天總薪資為1,500元。
會出現這種情形是因為勞動部在2014年11月5日函覆台北市勞動局的內文,明確指出部分工時勞工不得適用彈性工時,遇到這種挪移補班的時候,就會出現「一個公司、兩種制度」的情況,必須額外給兼職助理加班費,而2014年時並沒有休息日的概念。
前台北市勞動局長、律師陳業鑫指出,勞動部前後沒有配套,函釋寫得太死,讓一個公司有兩個制度,會讓人事管理有很大的問題,單純從法律面來看,確實部分工時勞工如果跟著正職勞工上到第6天,當天的工資就要用休息日加班費來計算。
(工商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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